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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2008年05月01日11:25 来源:潍坊人民医院 网友评论0条 【

  潍坊市自二00一年六月起政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健制度,潍坊市人民医院是全市最大的首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现在承担着市直、奎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保职工的医疗服务。

  门诊就医流程:参保人员持个人医疗保险卡来医院门诊就医,根据病情挂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检查、取药可在门诊一、三、四楼以医保卡结算。

  住院就医流程: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门诊医师开据的住院卡片,持本人医保卡、身份证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后,入住相关科室;经治疗出院时到住院处办理结算手续;如所在单位按时缴纳了医保费,参保人员只需负担个人自负部分;如结算时所在单位未缴医保费需个人全额结算,待单位缴费后持住院病历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病种:参保人员患下列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可以纳入统筹基金补助范围:
  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I、II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儿狼疮;重症肌无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活动性肺结核;精神病。

  二、特殊慢性病个人自付比例

  1、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个人自付10%;
  2、I、II型糖尿病个人自付30%;
  3、其他特殊慢性病个人自付20%。

  三、就诊流程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持个人门诊慢性病证到门诊一楼分诊处取专用病历、处方,排号后到相关科室就诊,交款结算到门诊五楼慢性病缴款窗口,就诊完毕将病历送交一楼分诊处,换取个人医疗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情况:

  1、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