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汽车养路费 | 1.客货汽车每月每吨位220元。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客货两用汽车按核定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2、下列车辆按月费额220元减征:
(1)持有两套牌子的半挂车,牵引部分按月费额计征,半挂部分按月费额的70%计征;
(2)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征50%; (3)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4)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
鲁政发(1992)110号
鲁交计(1994)105号
鲁价涉字(1996)345号
鲁政发(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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